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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超范围经营食品 天津市滨海新区蜜罐水果超市(李明德)被警告

  涉嫌超范围经营食品 天津市滨海新区蜜罐水果超市(李明德)被警告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蜜罐水果超市(李明德)超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案的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超过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2019年6月26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涉嫌超范围经营食品。2019年7月2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地点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地点制售“水果沙拉”,其出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登录“美团外卖”外面平台发现当事人在该平台上销售“水果沙拉”,而其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至当事人处再次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地点制售“水果沙拉”,其“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店铺也已将“水果沙拉”下架。因涉嫌超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2019年7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曾在经营场所及“美团外卖”外卖平台制售“水果沙拉”;3.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1张、平台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和“美团外卖”外卖平台上停止制售“水果沙拉”。

  当事人超过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b体育官方app下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